A2 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
A21 集群通信业务
集群通信业务是指利用具有信道共用和动态分配等技术特点的集群通信系统组成的集群通信共网,为多个部门、单位等集团用户提供的专用指挥调度等通信业务。
集群通信系统是按照动态信道指配的方式、以单工通话为主实现多用户共享多信道的无线电移动通信系统。该系统一般由终端设备、基站和中心控制站等组成,具有调度、群呼、优先呼、虚拟专用网、漫游等功能。
A21-1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是指利用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向集团用户提供的指挥调度等通信业务。数字集群通信系统是指在无线接口采用数字调制方式进行通信的集群通信系统。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主要包括调度指挥、数据、电话(含集群网内互通的电话或集群网与公用通信网间互通的电话)等业务类型。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经营者应提供调度指挥业务,也可以提供数据业务、集群网内互通的电话业务及少量的集群网与公用通信网间互通的电话业务。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经营者应组建数字集群通信业务网络,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应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A22 无线寻呼业务
无线寻呼业务是指利用大区制无线寻呼系统,在无线寻呼频点上,系统中心(包括寻呼中心和基站)以采用广播方式向终端单向传递信息的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可采用人工或自动接续方式。在漫游服务范围内,寻呼系统应能够为用户提供不受地域限制的寻呼漫游服务。
根据终端类型和系统发送内容的不同,无线寻呼用户在无线寻呼系统的服务范围内可以收到数字显示信息、汉字显示信息或声音信息。
无线寻呼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无线寻呼网络,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必须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A23 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
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包括: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
A23-1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是指根据使用者需要,在我国境内将自有或租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包括一个或多个完整转发器、部分转发器带宽及容量等)向使用者出租或出售,以供使用者在境内利用其所租赁或购买的卫星转发器资源为自己或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提供服务的业务。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者可以利用其自有或租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在境内开展相应的出租或出售的经营活动。
A23-2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是指利用卫星转发器,通过VSAT通信系统中心站的管理和控制,在国内实现中心站与VSAT终端用户(地球站)之间、VSAT终端用户之间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传送业务。
由甚小口径天线和卫星发射、接收设备组成的地球站称VSAT地球站。由卫星转发器、中心站和VSAT地球站组成VSAT系统。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经营者应组建VSAT系统,在国内提供中心站与VSAT终端用户(地球站)之间、VSAT终端用户之间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传送业务。
A24 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
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包括: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A24-1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是指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以外的,在固定网中以有线方式提供的国内端到端数据传送业务。主要包括基于IP承载网、ATM网、X.25分组交换网、DDN网、帧中继网络的数据传送业务等。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的业务类型包括:虚拟IP专线数据传送业务、PVC数据传送业务、交换虚电路(SVC)数据传送业务、虚拟专用网(不含IP-VPN)业务等。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经营者应组建上述基于不同技术的数据传送网,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应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A25 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提供的、与网络业务节点接口(SNI)或用户网络接口(UNI)相连接的接入设施服务业务。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包括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
A25-1 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是以无线方式提供的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在此特指为终端用户提供的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无线接入设施服务的网络位置为SNI到UNI之间部分,传输媒质全部或部分采用空中传播的无线方式,用户终端不含移动性或只含有限的移动性,没有越区切换功能。
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应建设位于SNI到UNI之间的无线接入网络设施,可以开展无线接入网络设施的网络元素出租或出售业务。
A25-2 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是以有线方式提供的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有线接入设施服务的网络位置为SNI到UNI之间部分。业务节点特指业务控制功能实体,如固定网端局交换机、本地软交换设备、网络接入服务器等。
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应建设位于SNI到UNI之间的有线接入网络设施,可以开展有线接入网络设施的网络元素出租或出售业务。
A25-3 用户驻地网业务
用户驻地网业务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利用与公用通信网相连的用户驻地网(CPN)相关网络设施提供的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用户驻地网是指UNI到用户终端之间的相关网络设施。根据管理需要,用户驻地网在此特指从用户驻地业务集中点到用户终端之间的相关网络设施。用户驻地网可以是一个居民小区,也可以是一栋或相邻的多栋楼宇,但不包括城域范围内的接入网。
用户驻地网业务经营者应建设用户驻地网,并可以开展驻地网内网络元素出租或出售业务。
A26 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国内通信设施是指用于实现国内通信业务所需的地面传输网络和网络元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是指建设并出租、出售国内通信设施的业务。
国内通信设施主要包括:光缆、电缆、光纤、金属线、节点设备、线路设备、微波站、国内卫星地球站等物理资源和带宽(包括通道、电路)、波长等功能资源组成的国内通信传输设施。
国内专线电路租用服务业务属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上述国内通信设施的部分或全部物理资源和功能资源,并可以开展相应的出租、出售经营活动。
A27 网络托管业务
网络托管业务是指受用户委托,代管用户自有或租用的国内网络、网络元素或设备,包括为用户提供设备放置、网络管理、运行和维护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互联互通和其他网络应用的管理和维护服务。
注:1.无线寻呼业务、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网络托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2.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3.《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版)》中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模拟集群通信业务、无线数据传送业务因业务萎缩,今后不再发放新的经营许可,已经获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继续提供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