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28022013-01-16 00:00:00 来源: 浙江ICP咨询网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要求: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www.miitbeian.gov.cn),供公众查询核对。
即日起,工信部及各通信管理局要求各接入商认真检查接入网站的主页是否悬挂备案编号并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未避免您的网站因此受到影响,请广大客户积极配合,做好网站主页备案编号的悬挂和链接工作。
为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长期以来浙江ICP咨询网的信任与支持,谢谢!
浙江ICP咨询网
201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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